王军三项模仿LV外观设计被判不得使用

  法国路易威登与中国服装商人王军的LV商标之争昨日又有三案宣判。王军在服装口袋、吊牌、面料三类商品上设计的类似LV商标的外观设计专利被一中院判决不得使用。

  据了解,王军从2002年起先后注册了“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标,又设计了一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王军在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图案要素中,使用了包括“LV”字母形状和多个LV注册商标图案,仅在图案细部有所改动。

  法国路易威登认为,王军未经许可,将与路易威登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图形组合作为设计要素,设计了口袋、吊牌、面料等商品外观,是对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认为,由涉案各专利的公告视图可知,该外观设计图案要素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在此情况下,涉案专利一旦投入实施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涉案商标的使用,从而给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据此,涉案专利已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冲突。法院认为被告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王军和路易威登之间的商标大战开始于2004年,当时路易威登发现王军在手袋、吊牌、面料、饰物、服饰口袋上使用自己商标的图案设计了外观图形专利,于是向中国知识产权总局提出王军专利侵权要求撤销专利权。2006年,复审委最后裁定法国路易威登法律依据不足,维持王军专利权有效。2007年4月10日,法国路易威登将王军告至一中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王军不得再使用涉案的“LV”外观设计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