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告“爱乐”索赔三百万
原告诉称,Adidas的图形商标属于荷兰阿迪达斯国际有限公司所有,中国国家行政管理局将阿迪达斯公司的图形商标列入1999年4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2年12月,原告在北京市场发现带有类似其图形商标标志的运动鞋和运动服正在广泛销售,这些产品的标牌和包装盒上都标示着“爱乐鞋业服装有限公司”的字样。同时,原告发现在第一被告散发的各类产品宣传册和公司介绍等文字资料上也同样出现了类似标志。2003年3月,原告在北京石景山区发现北京瑞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同样在销售带有所诉侵权商标标志的运动鞋。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即爱乐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原告图形商标与美国耐克公司图形商标的组合图案,其标志的主要部分已经与原告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告的行为不仅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市一中院已正式对此案立案受理。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上一篇:全美最大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秘密”
下一篇:“家贼”偷走22万元牛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