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匹狼”状告“红七匹狼”
创建于1995年的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是晋江市知名企业,1997年“七匹狼”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从当年至2002年2月先后获得服装类、广告代理类、商品展示类、机械设备类和印刷业务类等多类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其中,“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3年1月,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将这一驰名商标转让给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月,七匹狼集团经与晋江建利塑料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建利公司”)协商,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七匹狼集团将第16类、第40类“七匹狼+sept-wolves+奔狼”商标许可建利公司独占使用3年,使用费9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建利公司发现,龙岩红七匹狼彩印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是“红七匹狼”,与“七匹狼”近似,并已造成了市场混淆,于是要求解除合同。经协商,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把龙岩红七匹狼彩印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而建利公司成为案外法人。
据原告称,龙岩红七匹狼彩印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包装装潢印刷卷烟商标和各类印刷品为主的企业。2002年9月将原名称(龙岩富健彩印有限公司)变更为龙岩红七匹狼彩印有限公司并使用至今,并连续在中央、香港、湖南、福建及龙岩当地的电视台等媒体做“红七匹狼”形象广告,而且在龙岩市区做了路牌广告。
原告认为,龙岩红七匹狼的做法侵犯了晋江七匹狼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红七匹狼”企业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龙岩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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