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景匀:不得不说!——关于康踏与立陶宛国家奥运会合作的声明
关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11月14日发表——“越界 两企业触犯奥运辖区管理原则”的文章,在网上引起了波动。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肖景匀不得不说了!
1、我作为体育经纪人,在运作这一项目过程中,充分获得北京市发改委奥运经济高级顾问黄为先生的信任(黄先生是立陶宛国家奥委会的唯一授权代表),而我公司(北京金王国际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是经过康踏的广告代理公司推荐,然后康踏和黄为双方的授权后,才接受双方的委托,促成了立陶宛奥委会与康踏的合作,2007年4月在中国签署了协议,康踏正式成为“立陶宛国家体育代表团运动装备独家供应商”。
立陶宛国家奥委会并立即提供了正式的法律授权文件。(见授权书,右图)
2、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相关规定:“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只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内有效;该国家奥委会徽记以及其他同奥林匹克精神相关的、为该国家奥委会所有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他国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其他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于是,立陶宛国家奥委会于2007年5月28日前就康踏成为“立陶宛国家体育代表团运动装备独家供应商” 一事向中国奥委会主席刘鹏先生发出正式的照会函,在中国奥委会进行正式备案。(见照会全文,左图)3、在给中国奥委会主席刘鹏先生的照会上,留有我本人的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康踏公司的联系方式。
与此同时,立陶宛驻华公使Gvidas先生多次督促中国奥委会秘书长宋先生,就康踏成为“立陶宛国家体育代表团运动装备独家供应商”之事给予明确的答复。
从2007年5月28日至今,长达半年时间,中国奥委会没明确的文字答复,却把此事推给了北京奥组委。
4、我本人和康踏公司多次与北京奥组委进行正式文件和电话请示。
以下是我公司(北京金王国际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奥组委接洽的工作备忘录:
第一、2007年5月28日 立陶宛国家奥委会主席照会中国奥委会主席刘鹏(见函)说明立陶宛国家奥委会主席照会中国奥委会主席,康踏已成为“立陶宛国家奥运代表团指定运动装备商,并可以使用其立陶宛国家奥委会标识。
第二、2007年10月11日 康踏公司致北京奥组委法律部公函
第三、2007年10月16日 致电北京奥组委法律部李雁军处长解决此事。
第四、2007年10月29日 致电北京奥组委法律部李雁军处长再次沟通解决康踏事务进展。北京奥组委法律部又将关于此事处理意见推回中国奥委会。
转了一圈,此事又转回了中国奥委会。
我方立即又通知立陶宛驻华公使再次照会了中国奥委会秘书长宋先生……(见Gvidas先生的文件)
通过康踏与立陶宛合作这件事,使我感到茫然。至今也给我公司带来不少经济损失。
《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中李红表示:“一国奥委会的标志如果进入到其他国家进行商业宣传,该国家奥委会就必须同落地国家的奥委会进行协商。”
是的,的确如此。
立陶宛奥委会向中国奥委会照会了…… 康踏向北京奥组委协商了……结果呢?半年的协商又回到了起点……
《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11月14日星期三,第25版刊文所说的——“越界 两企业触犯奥运辖区管理原则”,本人认为,从文章上感觉是在攻击企业或者说一个事件。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好像是在说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记者曾拔通了肖景匀手机,肖表示出差,当晚便可回北京沟通。可是此后,再无音讯。而其公司副总陈晨则给记者打来电话……”就拿记者与本人打电话联系的过程来说,事先是我主动让康踏公司代表把我电话给他的,让万相辛记者与我联系,半小时后,我收到万记者电话时正在泉州晋江机场,我让他把手机和姓名发在我手机里,我让我公司负责人跟他联系,当天下午(11月9日)16:33分,我收到他发来一条“21世纪经济报道万相辛”的信息。回到北京当晚我就转发给我公司陈总,第二天(周六)我公司陈总第一时间与万记者联系,并表示愿意约见,带相关文件说明清此事,万记者则表示要与领导商量后再给回复,但此后一直没有得到答复。从此事件看,不知道他到底想干嘛?而且之前的一个多星期多次与康踏沟通,又是想达到什么目的?
从这篇报道中可以看出,《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在关键问题上没有准确核实,应该主动面对面沟通,或者亲自在第一现场听听当事人的心声。现在,等于是将引发问题的源头指向了立陶宛国家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猜想两国奥委会没有协商处理,实际上,立陶宛奥委会与中国奥委会就康踏成为“立陶宛国家体育代表团运动装备独家供应商”之事曾多次正面沟通过。
为此,肖景匀不得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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